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03民初4479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被告:青岛持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宝应路9号14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持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纪雪
书记员孙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