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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清33名农民工劳动报酬1403860元,未按照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经曹妃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改正逾期仍未改正,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被罚款人民币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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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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