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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机制造有限公司、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303民初82号 原告:江苏某机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某机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1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机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负担。余款123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