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双凤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冀0109民初6657号 原告:石家庄市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石家庄市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8164.66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截至2024年5月31日2831.69元,自2024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8164.6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18日原、被告签订《恒大绿洲二期交楼临电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为恒冀石工合字13【0.39-4】034,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通电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已完工程总价95%的工程款。恒大绿洲二期7-10号楼正式电通电,本合同项目下的配电箱、电缆等进行拆除后双方进行结算,结算完成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款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合同,2013年7月4日验收完毕,双方结算完成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8164.66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 被告某乙公司未答辩。 原告某甲公司已经提交证据。被告某乙公司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答辩、质证权利的放弃。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6月18日原告某甲公司(承包人、乙方)与被告某乙公司(发包人、甲方)签订《恒大绿洲二期交楼临电工程施工合同》载明:本合同暂定总价156979.8元,按乙方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据实结算。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并通电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已完工程总价95%的工程款;恒大绿洲二期7-10号楼正式通电,本合同项目下的配电箱、电缆等进行拆除后双方进行结算,结算完成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款项。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以未付款为基数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365支付利息。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施工义务,2013年7月4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通电,配电箱、电缆等临电设施拆除。原告某甲公司称实际结算价为163293.23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155128.57元,尚欠工程款8164.66元。原告某甲公司多次催要剩余工程款,2021年3月23日原告填报《工程质量保证金申请报告》申请支付剩余工程款8164.66元。 被告某乙公司为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持股100%)。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为***。2023年11月3日原告某甲公司***向***发送短信“表格已重新整理放您办公室”,该表格包含案涉恒大绿洲临电工程欠款情况,即尚欠8164.66元。 以上事实有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表、工程质保金申请报告、短信记录、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成立并生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某甲公司已经完成施工义务,被告某乙公司尚欠工程款8164.66元。原告某甲公司要求被告某乙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8164.66元,本院支持。根据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应自双方结算完成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款项。否则,应支付逾期付款损失。原告某甲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结算情况,仅于2021年3月23日填报《工程质量保证金申请报告》向被告书面申请支付剩余工程款,故本院认为逾期付款损失自2021年3月23日起,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较妥。被告盛宇房地产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石家庄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石家庄市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8164.66元及自2021年3月23日起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元,由石家庄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