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5民初4403号之二
申请人:******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鹿泉区。
法定代表人:董会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胜,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宏亮,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闫贵芳,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人******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于2021年5月11日依法作出(2021)冀0105民初440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有凤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安冀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