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2财保826号之一
原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鹿泉区上庄镇台头村。
法定代表人:董会安,经理。
被告:***鑫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长安区谈南路**睿和中心2705。
法定代表人:何魁。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华区新合街**
法定代表人:王呈肖。
本院在审理原告******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鑫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建设集团的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0万元的冻结或解除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高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