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2财保473号
原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鹿泉区上庄镇台头村。
法定代表人:董会安,经理。
被告:河北宇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长安区体育北大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刘铁占,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宇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宇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本案已审理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北宇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万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利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高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