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2财保442号
申请人:******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鹿泉区上庄镇台头村。
法定代表人:董会安,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省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长安区正东路**。
法定代表人:胡丽萍,公司总经理。
本院审理申请人******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省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省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省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丽娜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韩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