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02财保198号
申请人:石家庄双凤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台头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宇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体育北大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占。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双凤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宇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宇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130万元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包括房产、车辆等)。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自愿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河北宇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130万元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