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双凤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双凤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宇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02民初6447号
原告:石家庄双凤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头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胜,***(实习),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宇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体育北大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占,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家庄双凤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宇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石家庄双凤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双凤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89元,减半收取计799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