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特检方圆检测有限公司

山东方圆建筑工程检测中心与济南谷德仪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1民辖终2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方圆建筑工程检测中心,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任云丽,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谷德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宇,经理。
上诉人山东方圆建筑工程检测中心与被上诉人济南谷德仪器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方圆建筑工程检测中心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112民初696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山东方圆建筑工程检测中心上诉称: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2016年8月8日作出的《关于印发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实施计划的通知》,已将上诉人划入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述公司位于济南市经十路9999号。故本案应当由上诉人的主管单位住所地法院即济南市历下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济南谷德仪器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济南市历城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 军
审 判 员  李亚超
代理审判员  杨 志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石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