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昌行初字第32号
原告北京拓普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丰乡亮甲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
原告北京拓普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除行为,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拓普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拓普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吕偲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