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冀0691执恢3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北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定***业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691民初1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11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保定***业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将全部执行案款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北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并将执行费9413.95元、案件受理费5392.8元交到我院账户上,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执行结案。
本院认为,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691民初11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691民初11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