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521民初4号
原告:德清伟荣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街道四海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久豪建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耀江大厦B座6B室-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德清伟荣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荣公司)与被告浙江久豪建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2020年3月27日,伟荣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伟荣公司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清伟荣石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2元,减半收取641元,由原告德清伟荣石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