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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伟荣石化有限公司与浙江久豪建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521民初4号 原告:德清伟荣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街道四海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久豪建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耀江大厦B座6B室-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德清伟荣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荣公司)与被告浙江久豪建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2020年3月27日,伟荣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伟荣公司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清伟荣石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2元,减半收取641元,由原告德清伟荣石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