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腾啸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启东市吕四海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南通国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681民初8179号
原告启东市吕四海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吕四港镇东皇山村3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国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江海北路99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启东市吕四海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国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启东市吕四海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启东市吕四海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启东市吕四海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减半收取4173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19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启东市吕四海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许 浩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