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晋06执恢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地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鼓楼街道解放碑路103号中盛大厦九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侯马市人,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坞城南路66号丽华甲第苑。
被执行人:朔州市天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开发北路路西(煤运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山西省地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朔州市天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朔州市天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晋06执恢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