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宏柏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森焱建设有限公司德化分公司、福建森焱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526民初4296号
原告:福建宏柏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吴山乡程堂村将岭(吉周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MA2Y9HEL8J。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宏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森焱建设有限公司德化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龙浔镇科技园路226号1单元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MA8T7D1679。
负责人:***。
被告:福建森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古槐镇洋布村旧村北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MA33LUHP4B。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宏柏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森焱建设有限公司德化分公司、福建森焱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福建宏柏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宏柏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宏柏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72.20元,减半收取计2086.10元,由福建宏柏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