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522民初4071号
原告:***,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文昌社区外贸居民组B小区063号,公民身份号码3421281968********。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妻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安徽禾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长集镇长集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2MA8L847C7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安徽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二:***,安徽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禾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