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83民初480号
原告:浙江亮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苍南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仁英路512号**大厦B区507室-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MA2AUTMA4U。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苍南县民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煜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彩虹智慧创业园4幢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MA2J362Q6K。
法定代表人:***。
浙江亮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苍南分公司与浙江煜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2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浙江亮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苍南分公司于2024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浙江亮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苍南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亮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苍南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