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2民初5452号
原告:上海韩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钱鑫路301号205-A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颂电子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景联路81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韩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颂电子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受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当事人无法正常参加相关诉讼活动。
本院认为,本案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正常推进开庭审理,为保障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本案中止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