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11民初12481号
原告:湖南嘉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路二段68号双帆华晨大厦602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原告湖南嘉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嘉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嘉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