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111执35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嘉越寰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曲塘路48号五江天街北二期10栋805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9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嘉越寰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11民初13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损失5603.5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及案件受理费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18.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5977.2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秦海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