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122民初880号
原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兴隆工业开发区北环北街48号商网3楼3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科园二路10号2栋2**15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自行处分的行为,该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吕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