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终109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天禧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洋浦大街恒大帝景(一期)6幢2单元1005号房。
法定代表人:王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玲,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亚,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负责人:涂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男,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云,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林省天禧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农银人寿山东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2民初2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天禧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2民初2760号民事裁定,并改判支持吉林省天禧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农银人寿山东分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以公安机关对涉案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山东劳联和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为由,认定本案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同一事实并裁定驳回起诉,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2020年4月26日,济南市公安局向农银人寿山东分公司出具《立案告知书》,告知其投保人山东劳联和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非法经营,予以立案侦查。2020年5月19日,济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出具《关于对山东产联企业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劳务公司已立案侦查的函》。但是,本案所涉人身保险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遵照履行。投保人山东劳联和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行为是否合法与上诉人主张的保险金请求权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投保人的经营行为是否涉嫌非法经营并不影响本案所涉保险合同的效力及保险人(被上诉人)应承担的保险责任,两者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至于投保人在经营过程中是否涉嫌非法经营,案涉被保险人对此并不知情、也未参与,且本案所涉保险事故已经查证属实,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约定,上诉人理应得到被上诉人的保险理赔。本案中,一审法院由于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特别是在本院和上级法院同一时间已存在同案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同案不同判,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农银人寿山东分公司未作答辩。
吉林省天禧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农银人寿山东分公司赔付保险金228640.2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农银人寿山东分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4月26日,济南市公安局向农银人寿山东分公司出具《立案告知书》,告知其山东劳联和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产联企业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功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德州通然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等四公司涉嫌非法经营,予以立案侦查。2020年5月19日,济南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向本院出具《关于对山东产联企业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劳务公司已立案侦查的函》,来函载明:山东劳联和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产联企业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功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德州通然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等四家涉案公司以向农银人寿山东分公司分支机构德州中心支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方式,在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资质下,采取截留保费、截留保险金额的方式,通过变造农银人寿山东分公司保单、私自设立保险产品开展销售及理赔等商业保险业务。四家涉案公司作为投保人非法为与其无任何劳动派遣关系的人投保,向农银人寿公司称是其劳务派遣的员工,大部分的被投保工人对于投保事宜并不知晓。发生保险事故后,四家涉案公司通过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义进行理赔、诉讼,申请将理赔款转入投保人账户。农银人寿山东分公司最终的理赔款并非全部归属实际受益人。四家涉案公司存在对农银人寿公司谎称为其员工投保,非法获利的犯罪情节,已对上述四家涉案公司以非法经营罪予以立案侦查。对于四家涉案公司是否存在保险诈骗及其他犯罪情节正在进一步调查。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山东劳联和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系案涉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公安机关对该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予以立案侦查,对是否存在保险诈骗及其他犯罪情节正在进一步调查,故本案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同一事实,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裁定:驳回吉林省天禧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已就山东劳联和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犯罪进行立案侦查,山东劳联和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是否存在保险诈骗及其他犯罪情节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调查,且本案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同一事实,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吉林省天禧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耀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程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