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天禧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长春市中模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天禧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山东产联企业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191民初3828号
原告:长春市中模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钱学敏,该公司经理。
被告:吉林省天禧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敏,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产联企业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纪德力,该公司经理。
被告: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潘丽洁,该公司经理。
长春市中模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天禧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山东产联企业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长春市中模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市中模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10元减半收取即2505元,由原告长春市中模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佳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