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龙市兴和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与和龙市世新房地产有限公司、和龙市世新房地产有限公司新合项目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和民初字第332号
原告:和龙市兴和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和龙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住和龙市。
被告:和龙市世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和龙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和龙市世新房地产有限公司新合项目部,住所地:和龙市。
负责人:***。
原告和龙市兴和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和龙市世新房地产有限公司、和龙市世新房地产有限公司新合项目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龙市兴和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和龙市兴和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