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04民初1847号
原告:同彬,男,生于1990年3月14日,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韩城市,现住陕西省西安市。
被告:**,男,生于1981年3月8日,汉族,居民,住宝鸡市陈仓区。
被告:宝鸡天联汇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区八鱼镇范家崖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3055244893。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被告:宝鸡鑫宇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桥南街道办事处公园路社区滨河南路1号互联网产业园1号楼1506-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7197943664。
负责人:***,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同彬与被告**、被告宝鸡天联汇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宝鸡鑫宇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同彬以被告已向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同彬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同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175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同彬负担。
审 判 员 邵 伟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