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林(漯河)冶金设备有限公司

世林(漯河)冶金设备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 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04民初3672号之一申请人:世林(漯河)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花莲路北侧。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被申请人:河北华信特种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经济开发区新装备产业园B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本院审理原告世林(漯河)冶金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华信特种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世林(漯河)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于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华信特种钢铁有限公司名下230万元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等价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愿意对上述诉讼保全行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世林(漯河)冶金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河北华信特种钢铁有限公司230万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对其他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保全标的为银行账户的,期限为一年。为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两年。为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