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04民初3999号
原告:世林(漯河)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花莲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城关大沟口。
法定代表人:方堃,总经理。
原告世林(漯河)冶金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世林(漯河)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现原告世林(漯河)冶金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世林(漯河)冶金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20元,减半收取3460元,由原告世林(漯河)冶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