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林(漯河)冶金设备有限公司

世林(漯河)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与石钢京诚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0811民初2172号
原告世林(漯河)冶金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石钢京诚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世林(漯河)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世林(漯河)冶金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70元,减半收取2785元,由原告世林(漯河)冶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