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林(漯河)冶金设备有限公司

世林(漯河)冶金设备有限公司、洛阳全优油品净化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1104民初338号之一
申请人世林(漯河)冶金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洛阳全优油品净化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世林(漯河)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洛阳全优油品净化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4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濕河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洛阳全优油品净化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4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娄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