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云0103民初12119号
原告:**,男,1990年9月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现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东风东路12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方赔付原告方各种损失30000元人民币;2.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事实和理由:从3月底原告方2***无故被关停,之后原告注销、重新办卡到4月14日之前的这段时间里,原告方2***反复收到疑似涉诈风险的短信,24小时之内需要进行活体验证,致使原告方多次去五华区被告分公司处理,进行反复的活体验证。每次给到原告的原因答复都是系统判定的,无法得知具体什么情况造成的。原告只能选择被迫接受这期间造成的各种损失。4月14日,原告回老家湖南了,同时计划好了今后在湖南的发展,结果发现2**办的昆明电信***全部被直接关停了。原告立刻向被告方反映情况,结果原告得到湖南方无法解决是需要回昆明当地才能***査找原因的结论。没有办法,原告只能立马赶回昆明,(因为这两**涉及了原告名下的方方面面,同时名下的各种软件都无法正常使用了,原告根本损失不起)原告于4月19日赶到了五华区的被告分公司,希望能尽快解决问题,好立刻赶回湖南。19日原告找到被告方经理将事情详细的讲述了一遍,并且连同之前半个月反复来这里活体验证的事情也告知了。经理查验后给到的结果是原告的一张电话卡因为电话卡换机疑似存在涉诈风险所以关停了,另一**出省存在风险所以关停了。(在很多天后又解释为疑似无轨迹漫游存在风险。)原告表示只能尊重国家反诈中心的这个行为,但是根本无法接受这个解释(因为这个事情造成的后果是实实在在的,一直给原告各方面造成了损失,并且让原告被迫从湖南赶到了云南),于是原告要经理必须帮原告查清楚真实详细原因和合理合法的避免再次发生关停情况的办法,要不然今后原告还能否正常使用电话卡,隔三差五的来这里原告根本承受不起各种损失。经理表示自己没有权限,但是会上报给有关部门,到时候有结果了会联系原告方。同时经理又找来了一个工作人员帮原告补办两张相对应的同号码的新卡,因为原告担心新卡重新插入手机会不会又被关停,还特意向工作人员询问了每**相对应的要插入哪一部手机对应的卡号里,在得到办理人员确定弄好了之后,原告带着两***回昆明住所了。4月19日回到住所后,原告将卡插入手机中使用,结果发现2张电话卡拨打电话都是嘟嘟嘟忙音的状态,不能接、打电话,不能收、发短信,有4G信号,只能流量上网。(当时原告不知道这种情况是被告方没有给原告的卡入基础网)原告立刻向被告方客服反应了情况,被告方客服表示会有专员联系原告方给予处理,通过19日与20日2天的时间原告与被告方专员的电话交流和各种检验之后被告方表示会派专员24-48小时之内联系原告。约时间给原告上门服务解决问题,(原告也提供了昆明的住所精确到了几栋几单元几零几),同时4月20日原告还电话联系了被告方分公司找经理将事情详细的说了一遍,并且清楚的描述了2**的现状,对方表示这个情况他们分公司这边没有权限、没有办法处理,只能上报给上级。(结果在之后的6月-7月的时间里被告方给原告的解释都是这个事情需要由分公司那边给原告解释原因,由分公司那边给原告处理问题。)在往后的几日里被告方的专员一直和原告联系,反复确认电话卡的状况,以及让原告各种操作,可就是没有来上门服务,原告问对方何时过来上门服务,被告方专员的回复一直都是等待24-48小时再联系原告。(因为被告方一直拖时间导致原告一直待在昆明的住所什么事都做不了,给原告造成了各种损失,并且原告的房租将在4月24日时进入下个月的收费状态,原告的原计划是24日前处理好手机卡的事情后赶回湖南的,完全被耽搁了,给原告造成了各种损失)一直到了24日时原告没有收到被告方专员的回复后,将被告方向消费者协会(087112315)给举报了,将事情详细的向消费者协会表述了,明确的表示了当时的手机卡已经是属于补卡复机状态后的不能正常使用,而不是4月19日以前的涉嫌风险关停的状态。并且提出了索赔方案,需要被告方赔偿原告方500元和需要被告方解决卡的问题与回答为什么会出现各种问题。一直到4月28日,被告方投诉主管联系原告说有专员联系过原告,并于昨天上门现场给原告方处理过,并测试过网络信号是正常的就回去了。原告方当场就向对方举报,根本就没有人联系原告,更没有人上门给原告处理问题。被告方投诉主管表示去跟进落实与核查。几个小时后,被告方的专员电话联系原告,说是昨天下午来过原告的家门口,没有打电话联系原告,也没有敲原告的家门,检测了一下附近的网络状况没问题后就走了。原告方听完对方的解释后表示根本无法理解这样的行为,这就是被告方所谓的上门服务?当即原告就说教了对方一顿后,被告方专员认识到了错误,承认了是自己的失误,并表示第二天叫自己的同事上门到原告的家里来现场帮原告检查问题。之后,原告也将这个事情向消费者协会与被告方反映举报了。4月29日被告方专员终于上门来到了原告方的家中,(因被告方的问题,上门服务花了10天时间才过来,导致原告方一直停留在昆明的家中,耽误了各种事情,造成了各种损失,并多支付了一个月的房租)通过现场的各种检测与实验,确定了原告新办的两**有问题,没有入网基础网络,打电话时2G、3G功能都关闭状态,通过现场实验,其它的原告与专员的各种电话卡都可以在原告的两个手机上正常使用,只有这两张没有入基础网络的电话***在原告的两个手机上正常使用,被告方专员表示只能去总部才能弄好,之后,原告方与被告方专员也将此事向被告方反映了,被告方也要原告方来总部才能处理,原告方根本就没有理由答应。(因为此时的状态是原告方已经向消费者协会举报了要求索赔的一个状态中,是被告方的原因造成的问题,原告方没空也不方便去,除非被告方愿意报销,然而被告方却不愿意给原告方任何赔偿也不愿意报销路费等任何费用,却要原告自己承担各种损失去被告方总部弥补被告方的过错。被告方的种种行为让原告方产生了深深的怀疑,原告有理由怀疑去了之后有两种结果。一种就是被告方把原告的卡弄好后,悄悄的把这件事给掩盖了糊弄过去,到时候随便找个理由推脱掉问题过错。第二种就是解决不好,出现更多的问题,事后给原告造成更多的损失,而原告只能自己去承担各种风险。因为在此之前原告本来只是涉嫌风险的原因,经过被告方分公司的各种处理后引发出来了各种问题,导致了原告的各种损失。所以在这种被告方的过错下还不愿意承担任何风险与损失,并且没有承认错误的情况下,却要原告方承担各种风险与损失的做法是存在巨大问题的,是完全不公平的。原告方无法接受)一直各种扯皮到了6月8日,被告方员工联系上原告说是将两张电话卡的问题处理好了,可以正常使用了。原告试了之后确实可以正常使用了,问对方为什么花了快两个月才弄好,被告方员工回答,重新给原告刷新了一下系统后就可以使用了。原告方问对方为什么一直拖时间,一直不肯给原告恢复,天天要原告去总部才能弄,现在却又在原告没有去总部的情况下给弄好了,这是什么意思呢?能给个解释吗。被告方员工回复,之后会有后台人员联系原告。(因为被告方的售中与售后的不专业,各种推脱等问题又给原告多造成了2个月的各种损失,同时原告在5月24日时房租到期后又被迫续约了3个月的房租,并且不断地持续加大原告的损失)一直到6月21日,被告方员工联系原告说不答应原告提议的索赔方案,但是愿意赔退给原告5元一月的套餐费按天算,2**4月19日开始补卡一直到6月7日能用期间的费用。原告表示不答应,并说明了原因。(直到此时被告方也没有回应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原告不能打电话,也没有回应被告为什么一直要原告去总部才能弄好,却又突然在6月7日时给原告弄好了),被告方员工表示记录下了原告的诉求,继续上报。一直到6月25日,被告方员工联系原告继续说不同意原告的索赔要求,只愿意赔偿原告2**在不能正常使用期间按月租按天折算给原告。原告方表示不同意,并问被告方员工被告方是以什么理由让原告无法打电话的。被告方员工回答之前没有给原告开通基础网络功能。(―直两个多月了,这才是被告方第一次承认没有给原告方开通基础网络功能)原告方继续问,那为什么不给开通?一直有两个月了原告方反复向被告方提出过这个问题,无数次的跟被告方和消协说过没有给原告方入网,然而被告方却一直不给原告方开通,一直要原告方去总部才能弄好,原告方根本就不方便去总部,然后现在又在原告方没去总部的情况下给弄好了,这又是什么意思?需要被告方解释。被告方员工表示自己没有办法回答,会让分公司联系原告方解答。(必须要在此强调一下,在整个处理过程中,从4月24日到7月4日期间,原告方无数次的向消费者协会12315反应过每个时间段的现实状况,然而对方老是回复原告方的关于4月19日之前原告方2张电话卡因为疑似风险涉诈的解释。除了被告方的工作人员主动联系过原告外,没有任何一个其它的职能部门或是消协的人主动联系过原告,没有人来解答原告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严重怀疑这其中存在问题,但不知道是哪一方存在问题,并于6月15日和7月4日时原告希望能公开化处理的情况,结果7月4日消协回复原告,原告的问题被云南省监管了,昆明市监管不到,需要帮原告转到云南省政务,说省政务那边能看到原告的问题。结果转到省政务后,省政务表示查不到原告的问题,省政务是省政务,市政务是市政务,又需要原告重新向省政务上报问题。原告没办法,只能又重新向省政务完整的反应了所有的问题。)一直到7月7日,被告方员工才说出了是在4月19日时给原告方2**补卡的时候出现了工作失误,没有给原告方的电话***基础网络的功能才导致原告方的电话卡一直不能正常使用,然后在6月7日时给原告方开通了,就可以正常使用了。所以被告方愿意给原告方套餐费用的3倍赔偿,两**一共30元(套餐费是5元一个月)原告表示根本无法接受。原告这两个月来一直都和被告方说没入C网,为什么被告方一直不处理,也一直不正面做出回答,一直让原告方去总部才能处理,也不愿意给原告赔偿,又不肯报销费用,—直让原告承受着各种的损失,原告想知道被告方是个什么样心态,什么样的心理,处于一个什么动机。同时原告还想知道为什么消协、市政务方面回复的一直都是关于4月19日之前电话卡存在疑似涉诈风险关停的解释,是被告方一直都不知道原告方说的关于复机以后的没入C网的问题吗?还是说一开始就知道了,只是一直到6月7日才处理,到6月25日才承认没开通基础网的功能,到7月7日才承认是4月19日时被告员工的补卡工作失误造成的。被告方员工表示需要帮原告去核查。7月8日,被告方员工告知原告方,被告方从4月20多日时就一直知道原告方不断的向被告方反映的电话卡没入C网的问题,只是被告方需要核查到落实到处理花了一两个月时间,最后才帮原告弄好。所以被告方愿意给原告方套餐费用的3倍赔偿,两**一共30元(套餐费是5元一个月)原告表示根本无法接受。(并且原告认为被告方倍前没有告诉原告方,出了各种问题后动不动就需要原告方赶到昆明本地的总部來解决问题,不管原告在何地,都需要赶过来才能解决问题,要不然就解决不了,或者就花非常长的时间才能解决问题。要是售前原告知道是这种情况的话,根本一开始就不会办这个电话卡,因对方售前没有说。售中不专业、办事不力、存在各种问题还引发出越来越多的问题、售后问题更多且更大而且给到的解决方案还不公平。导致原告不断地产生各种损失)7月26日原告问询省政务,原告反应的问题的处理状况。省政务回复原告方被告愿意赔付原告30元钱,并联系过原告关于受理部门办理错业务的问题给原告进行了委婉的致歉。但是不愿意接受原告的500元现金赔偿。原告表示不接受。(在整个处理过程中省政务也只起到了一个倾听者的作用,原告没有得到任何职能部门,通信管理局等各部门的一个处理状况,原告通过各种方式也没有办法联系上这些职能部门,所以原告也不知道该怎么办了)7月26日原告的两张电话卡再次无法正常使用、接、打电话都不行,收、发短信也没反应。原告再次向被告方工作人员反应情况,被告方工作人员询问原告用的是4G手机还是5G手机,还问了原告的各种信息和使用地址之后查询说原告的2**状态和功能都是正常的。原告表示可以现场录视频给被告方看看到底正不正常,被告方员工表示立刻上报。之后原告又将再次不能正常使用的事情告知给了省政务。7月27日被告方又联系上了原告,将原告方的卡恢复了能正常使用了。7月28日原告方再次不能正常使用并向被告方反映,也向省政务反映了。一直持续到此刻是8月15日原告的手机卡还是无法正常使用。(被告方还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等法律法规。)综上所述:原告认为4个月下来,被告方不仅没有解决好原告的关停问题,(不保证原告是否还会被关停,也不合理的、明确的解释清楚关停原因和涉诈短信频发的原因。不告知该如何预防,避免此类情况的继续发生。)却因被告方售前、售中、售后三个阶段出现全方面的各种问题,反而还发展性的给原告制造出了全方位各种问题,导致原告方金钱、生活、事业、时间、精神等各方面都造成了巨大损失,并且损失一直在持续中。(特别说明一下,原告花钱买的并不只是每个月5元的套餐费,而是要包含各种服务的,是要有能迅速有效地帮消费者解决问题的服务的。损失赔偿也不是看套餐费来衡量的,应该是由被告方电话卡问题为主导,从而导致的一系列各方面损失的赔偿,包括各种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各种费用。原告是自由艺术家,无固定的收入)。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辩称:首先被答辩人的主张没有事实支撑,没有法律依据,基本事实我们重新为法庭梳理一下。首先2023年3月31日,被答辩人在中国电信高新营业厅新开电话卡两张,分别是×××64和180××××****。从2023年4月17日开始,被答辩人的两张电话***被反诈停机专用工号和反诈处置调度平台、新机被换机保护性停机,行为分析疑似涉诈停省内。被答辩人于2013年4月19日到中国电信高新营业厅办理复机,期间中国电信高新营业厅,已向被答辩人解释原因,解释后由于被答辩人自身原因忘记携带因办理复机的手机卡,因此按照公司业务规则,如需即刻办理复机则需要先办理补卡业务,经被答辩人同意后,中国电信高新营业厅为被答辩人办理补卡并复机,被答辩人办理完业务后便离开。2023年5月13日,被答辩人拨打跨省投诉,反应号卡有问题无法使用,随后后台联系不上被答辩人,答辩人以云南省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云反正函【2023】902号和911号,关于协助关停电信诈骗电话的函,将该投诉单办结。2023年5月29日,被答辩人拨打投诉电话反映号卡仍无法使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处理意见,被答辩人为纯OT用户数据正常未注册。请分公司核实用户所在地。4G、5G信号覆盖情况,同时指导被答辩人将终端OT打开开关再打,再是6月6日,答辩人在接到投诉单后立即核实原因,与此同时,被答辩人在此投诉单上要求赔偿500元,停机期间的损失,该主张没有相关的合理依据。7月26日被答辩人拨打投诉电话反映,答辩人核实的结果是被答辩人反映通话问题是由于终端问题导致通话质量不佳,多次联系被答辩人,被答辩人的电话均为关机状态,被答辩人不间断地于2023年7月5日、7月14日、7月17日、7月26日、7月28日、7月31日向答辩人以投诉形式反映问题。被答辩人一直要求赔偿500元,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协商退还无法使用期间产生的费用,再按照被答辩人套餐值的三倍进行赔付,但均未协商一致。
事情的根本原因,是不可抗力所致。其次则是被答辩人的个人操作不当及手机终端存在问题所致。被答辩人的两张电话卡产生的问题并非答辩人提供的服务问题所致,而是在云南省开展打击电信诈骗工作中发现号码异常使用而被研判为存在较高的电信网络诈骗风险。就此问题,答辩人也对被答辩人进行过解释,该事情的发生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而对于不可抗力条款,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署的中国电信用户入网协议中是进行过明确约定的,被答辩人对该协议进行过签字确认,表明对该条款是充分知晓的,本案中也不存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因此答辩人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至于后续产生的相关问题,属于被答辩人个人操作不当及手机终端存在问题所致,与答辩人并无关联。在整个事件的处理过程中,答辩人均按照中国电信用户入网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认真耐心地为答辩人被答辩人处理所发生的事情,也积极地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但被答辩人均不认可,也不配合答辩人解决问题。其次,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与本案无关,在此期间,被答辩人提及的回湖南老家,被迫从湖南赶到云南等,所产生的交通费,是由被答辩人自我选择的人生规划所导致,产生的费用,与本案并无关联。其次,被答辩人提及的房屋房租到期后又被迫续约了三个月的房租等,所产生的房屋租赁费是被答辩人居住所用,属于正常开支,因此所产生的租赁费与本案并无关联。至于被答辩人所称的误工费,被答辩人并非无法工作,而是由于被答辩人系自由艺术家,选择在此期间不工作,因此误工费的主张与本案并无关联。最后,根据原告中的诉状,答辩人并没有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至于被答辩人所称向消费者协会等相关组织和部门投诉的相关事宜,均与本案无关,答辩人已为被答辩人提供对等的服务,符合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反观被答辩人一直在投诉,不仅消耗了答辩人的人力、物力,还占用了社会公共资源。结合上述被答辩人的主张,均无事实支撑,也无法律依据,不应当得到支持。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所以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也依法应当由被答辩人自行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电话号码×××64、180××******的持有人,于2023年3月31日开通入网,被告系该号码运营商,套餐费为5元/月。2023年4月14日云南省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领导小组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发送云(反诈)函[2023]911号《关于协助关停电信诈骗电话的函》,其中载明:“2023年4月14日,我省在开展打击电信诈骗工作中发现贵公司号码‘×××64’无轨迹漫游出省。经研判该号码存在较高的电信网络诈骗风险。为防止号码涉诈,现向贵公司推送该号码进行复核关停……”2023年4月18日发送云(反诈)函[2023]902号《关于协助关停电信诈骗电话的函》,载明:“2023年4月18日,我省在开展打击电信诈骗工作中发现贵公司号码‘180××××****’新机换机异常使用。经研判该号码存在较高的电信网络诈骗风险。为防止号码涉诈,现向贵公司推送该号码进行复核关停……”故被告根据文件关停原告持有的两张电话卡,原告持有的两张电话卡均无法使用。2023年4月19日,原告到被告营业点办理复卡,被告工作人员为原告补办新卡。原告到家后发现补办的新卡仅能上网,无法进行其他操作,多次与被告电话客服沟通,2023年4月29日被告公司指派工作人员到原告住所地检查表示其居住地网络信号无问题,需到营业厅解决,原告拒绝并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双方协商无果。2023年6月7日被告客服告知原告经后台刷新系统现电话卡可正常使用。截止开庭时原告持有的两张电话卡仍存在无法持续正常使用的情形。另查明,2023年6月25日被告客服告知原告自2023年4月19日之后无法正常使用电话卡系由于没有开通基础网络功能。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就号码×××64、180××××****形成的电信服务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根据云南省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对原告该号码采取的限制使用的措施,系为履行社会职责,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被告无需就上述行为承担违约责任。但在原告到现场办理复卡后,被告客服承认系由于在复卡时未开通基础网络功能导致无法使用,故被告未能适当及时有效的恢复使用功能,故应就此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主张系由于原告手机终端导致不能稳定使用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原告主张被告行为导致其支付车票、房租等主张,本院认为被告的过错不足以导致造成上述损失,且被告多次告知原告可到营业厅处理,原告拒绝处理,存在一定过错。综上,本院酌情支持被告向原告赔偿500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一条,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500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5元,由原告**负担125元,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裁定)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法官办公电话:157××******)。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交纳完毕自行到盘龙法院打印交费电子发票,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