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终107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东风东路12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平安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35层3536**。 法定代表人:梁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州天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前进中路3号第4幢370房。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关平路31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昆明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平安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汽车电子商务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广州天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禾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云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7民初3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经查明,电信昆明分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收到本院发出的《上诉费缴纳通知单》(编号:44010022106052945093)以及《广州法院诉讼费用缴纳须知》,《上诉费缴纳通知单》载明“你方应于接到本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9472元。逾期未交费,本院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州法院诉讼费用缴纳须知》载明:“……4、异地汇款:缴款单位(个人)应在缴款截止日期5天前办理缴款手续,汇款业务委托书填写要素(收款人:待报解预算收入-广州市非税收入汇缴户;账号:36×××89;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一支行;用途:缴款通知书编号+行政区划)……”。电信昆明分公司提供的2022年2月23日《中国电信财务有限公司付款凭证(回单或收讫通知)》(客户回单联),载明的业务流水号为11JY2022022300022299,付款人为电信云南分公司,“用途”为“结算付款业务-电信昆明付费用#250002098622001X”。电信昆明分公司提供的《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收费缴款通知书》显示电信昆明分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缴纳上诉费19472元。电信昆明分公司提供了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开具的《广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该票据载明的收款日期为2022年3月21日。 电信昆明分公司称其逾期缴纳上诉费系事出有因,是因为其使用的第三方开发、维护的MSS报账系统不稳定,出现系统卡单,包括本案缴费审批单据在内的40张单据未能正常处理,经第三分公司维修处理故障后,上诉费于2022年2月23日完成审批并支付给法院指定的异地缴款账户,但因为银行内部处理的故障,导致该笔诉讼费直至2022年3月21日才进入法院账户。对此,电信昆明分公司提供了电信云南分公司MSS报账系统发起报账流程截图、中博信息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博公司)《关于平安天禾案件诉讼费报账单据的情况说明》、中博公司营业执照、中博公司与电信云南分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框架协议》、《关于平安天禾案件诉讼***支付的情况说明》以及电信人员与银行人员于2022年3月21日的电话、微信沟通微信截图。电信工作人员与银行工作人员微信沟通中,银行工作人员并没有提及未能缴费系因银行内部处理的故障所致,只是提到“我们前台反馈退不回你们的账号”。平安汽车电子商务公司经质证认为:电信昆明分公司自己提供的证据已反映电信昆明分公司迟延缴费,且反映出电信昆明分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怠于履行法定义务,故不能免除电信昆明分公司逾期缴纳上诉费的法律责任。 《上诉费缴纳通知单》限定的缴费至2022年2月21日届满,2022年2月21日为周一,不属于法定节假日。 本院认为,至上诉人电信昆明分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将上诉费汇入本院指定的异地缴款账户时,已超过本院指定的缴费期限。上诉人电信昆明分公司、中国电信公司系因其内部系统原因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且根据其提供的《中国电信财务有限公司付款凭证(回单或收讫通知)》(客户回单联)反映出其并未按照其所收到的《广州法院诉讼费用缴纳须知》的要求在“用途”一栏填写“缴款通知书编号+行政区划”,而是填写为“结算付款业务-电信昆明付费用#250002098622001X”,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系因本院指定收款银行的系统故障造成电信昆明分公司、中国电信公司无法在限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本院的《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已清楚告知逾期交费将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电信昆明分公司、中国电信公司应自行承担逾期交纳上诉费的法律后果,故本案应依法应按电信昆明分公司、中国电信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逾期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472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静 审判员 **前 审判员 邓 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曾 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