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3年。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6年。
被告:淅川县***。
负责人:***。
住所地:淅川县上集镇梁洼村。
第三人:河南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住所地:邓州市东城街道办事处鸳鸯路北侧。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淅川县***、第三人河南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助审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