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淅川县圣水寺、第三人河南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淅民初字第178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3年。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6年。 被告:淅川县圣水寺。 负责人:***。 住所地:淅川县上集镇梁洼村。 第三人:河南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住所地:邓州市东城街道办事处鸳鸯路北侧。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淅川县圣水寺、第三人河南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助审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