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人青岛渊知无损检测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人青岛渊知无损检测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决定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7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工商银行山东济宁分行兖州支行出票的,出票人兖州创佳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出票日2013年12月9日,到期日2014年6月6日,票号**********48741,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济宁兖州支行营业室,收款人山东美尔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山东济宁分行兖州支行,出票金额15万元,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岛渊知无损检测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薛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