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2民终16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渊知无损检测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19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770287802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柏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君馨盛检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红旗东路197号15号楼2单元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MA7E03JH06。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渊知无损检测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君馨盛检测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3民初8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向上诉人***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在收到上述催缴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