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民初40174号
原告:北京***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6号楼3501。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华科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古达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宋**。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师事务所与被告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华科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师事务所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华科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师事务所对被告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华科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可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华科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北京***师事务所未交纳。
审判员 宁 璐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