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锤子软件(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京0105民初89732号
原告北京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锤子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被告之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测试(委托)框架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全面履行。关于测试费用,被告认可拖欠原告测试费用216142.42元未支付,本院不持异议。关于违约金,被告对于原告分段计算的违约金起算时间节点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抗辩,依据合同约定、被告之违约行为等因素,本院对于原告的该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测试(委托)框架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被告指定的终端设备进行测试并支付相应测试费用。原告于每月5日前提出上一自然月的工作量汇总之后,被告应于每月10日以前,对原告提出的上一自然月的工作量予以对账确认同时原告向被告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应于收到发票后60个工作日之内支付上月服务费,被告迟延付款的,每逾期一日,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应付金额0.03%的违约,逾期超过60日,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庭审中,原告提交邮件、发票,以证明测试费用经双方确认,付款条件以成就及被告逾期付款,被告对此予以认可。
一、被告锤子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测试费用216142.42元;二、被告锤子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76142.42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18年10月23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4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19年1月17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4元,由被告锤子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转交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