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锤子软件(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5民初18748号
原告北京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博云通公司)与被告锤子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锤子软件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中,涉案《测试(委托)框架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依法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甲方系锤子软件公司,涉案《测试(委托)框架合同》中载明锤子软件公司的通讯地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同时,锤子软件公司向本院提交锤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锤子软件公司、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出具的《证明函》中载明,锤子软件公司、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是锤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下属企业,三个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另查,2019年锤子软件公司在本市其他法院亦有多起案件且涉及管辖问题,法院均认定其实际经营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裁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或将案件移送该院。综上,本院认定锤子软件公司的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锤子软件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决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董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