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111民初1966号
原告:***,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长城电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坂中路6号泰禾广场(二期)3#2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801464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长城电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电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长城电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福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榕劳人仲案字【2020】第221号裁决;2.被告支付未签订合同另一倍工资108833元(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共计11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双倍工资);3.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1日,原告进入被告处工作,担任维修部技术员。因为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82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被告应当自2018年10月至2020年2月向原告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但是,被告只向原告每月支付一倍工资。因此,被告还需要向原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合同另一倍工资共计108833元。今年2月,经过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原告才知道自己的权利遭受侵害。2020年3月10日,原告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同年4月17日,原告收到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榕劳人仲案字【2020】第221号裁决书。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原告的仲裁请求在法定有效期内,但相关裁决认定原告存在所谓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的问题,将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10日这个时间段予以剔除,这显然错误使用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从2019年9月1日开始原、被告之间依法应当属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两款规定之间显然是并列关系而非二选一的关系。由于被告始终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论原告要求被告在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之间支付二倍工资,还是要求被告在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之间支付二倍工资都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但相关裁决却将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这个时间段予以剔除,这显然是违法裁决。原告的月工资为4300元、季度补贴为4700元、年度奖为4300元,综合起来起月收入平均6225元,应当依此标准计算支付的工资数额,但是相关裁决并未依照该标准计算相应的未支付数额,这显然是错误的。当前,国家法治建设日新月异,被告却视《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为儿戏,知法犯法,主观恶性较大,理应受到严惩;相关仲裁庭未***执法,枉法裁判,失信于民,令人痛心。
被告长城电子公司辩称,一、***主张的二倍工资计算期限以及计算基数有误,不符合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一)***主张的二倍工资计算期限从其入职之日的次月起计算至离职之日(即2020年2月),显然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二倍工资最长不超过11个月的上限相悖。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下二倍工资的支付最长不超过11个月。2.依据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一)》榕中法【2018】136号中的第5个问题“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用工满一年后的二倍工资的,不予以支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用工第二个月起一年内的二倍工资的,可予支持。”3.北京、广东、浙江等各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意见都是持以上观点。具体详见被告所提交给法庭《参考判例及法条依据》。(二)***所主张的工资计算基数不应包括住房补贴、季度补贴和年度奖金。从福州市及各地法院仲裁委的审批意见中可以得出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应该为***月工资4300元扣减500元的租房补贴,即3800元属于***正常劳动的应得工资。1.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的解答(一)》榕中法【2018】136号中“8.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的未订立书面劳动的二倍工资差额按日计算,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对应月份提供政策劳动所能获得的相对固定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级别工资等应发工资确定。”2.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中,计算二倍工资的工资标准时,因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级别工资等按月支付的工资组成项目具有连续性、稳定性特征,金额相对固定,属于劳动者正常劳动的应得工资,应作为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不固定发放的提成工资、奖金等一般不作为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3.广东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14条,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但不包括以下两项:(一)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二)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津贴、补贴等。二、***于2020年3月10日申请劳动仲裁,***所主张的2019年3月11日之前的二倍工资差额已经超过仲裁时效。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民事赔偿责任,该种惩罚性民事责任系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惩罚和阻止。虽然该赔偿责任的计算标准确定为二倍工资,但该二倍工资并非基于劳动者付出劳动而取得的劳动报酬,不属劳动报酬范围,故该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当适用1年的普通时效。2.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一)》榕中法【2018】136号“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不属于劳动报酬,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从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起按日计算。”3.***于2018年9月1日入职,***可以主张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8月30日期间的二倍工资,***于2020年3月10日申请劳动仲裁,故其主张的2019年3月11日之前的二倍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因此***仅可主张2019年3月11日至2019年8月30日期间共计172天的二倍工资,并以***当月相对固定的应得工资3800元为计算基数按日计算合计为21786.67元的二倍工资差额。三、实际上,被告还持有另一个观点,但为了减轻诉累就没有再向法院起诉。被告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关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规定,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惩戒。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签署的其他有效书面文件的内容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各项要件,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具有了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则该文件应视为双方的书面劳动合同。本案,***所持有的《入职情况表》、《试用期转正申请表》及经过***阅读确认的公司的员工手册、考勤、加班、报销、福利、薪酬、培训、考核、保密、奖罚制度的《通用审批》已基本实现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入职情况表》和《试用期转正申请表》中明确约定了***的身份信息、入职时间、五险一金、工作部门、工作岗位、工资待遇等并附有长城电子公司各部门领导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确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即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又固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视为双方的书面劳动合同。1.从立法目的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性质并非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而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惩戒,其目的在于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明晰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非劳动者可以从中谋取超出劳动报酬的额外利益。其使用应严格予以限制,不能扩张适用,即应对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认定应当放宽,将具有劳动合同主要条款的非劳动合同书面形式的文件认定为书面劳动合同。2.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旨在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固定下来,至于采取何种“书面”形式或格式,法律并没有更具体的强制性规定。故可将具有劳动合同主要条款的非劳动合同书形式的文件认定为书面劳动合同,从而公平保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3.上述观点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所明确,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2期所发布的“北京泛太物流有限公司诉单晶晶劳动争议纠纷案”,在该[裁判摘要]中明确指出,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签署的其他有效书面文件的内容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各项要件,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具有了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则该文件应视为双方的书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提出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要求二倍工资诉讼请求应不予以支持。4.本案,被告虽未与***签订以劳动合同命名的书面文本,但被告提交的《入职情况表》、《试用期转正申请表》及经***阅读确认公司规章制度的《通用审批》,具备劳动合同基本条款,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和权利义务关系,有***的签名,应视为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且被告已将上述工作岗位、薪资报酬等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在福建省劳动就业用工管理信息系统用人单位申报平台中依法备案。***裁决被告承担24465元的二倍工资差额已是对被告的惩戒,虽然被告对***裁决部分内容有异议,但为了避免诉累请求法院维持***裁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9月1日,原告***入职被告长城电子公司,并担任维修部技术员一职。
2020年1月起,原告即开始与被告协商辞职一事,后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至2020年2月29日止。原告工作期间每月基础工资4300元、交通补贴50元、电话补贴50元;另外,原告每季度还有巡检奖金4700元至4800元不等及年终奖金4300元。
2020年3月10日,原告以在工作期间被告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为由向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二倍工资108833元。该仲裁委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裁决,被告支付2019年3月1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24465元,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此后,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并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本案诉讼。
另查,原告在进入被告处工作时填写有《入职情况表》、《试用期转正申请表》等材料,该材料中仅载有原告的个人基本信息、工作部门、岗位及工资等内容,并无合同履行期限、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及权利义务等内容。
上述事实,有榕劳人仲字[2020]第221号裁决书、《入职情况表》、《试用期转正申请表》及原、被告的**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原、被告双方对本案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标准存在争议。原告主张应以其月工资4300元、季度巡检奖金4700元及年终奖金4300元综合起来月平均工资为6225元;被告辩称月工资4300元当中应扣除住房补贴500元,而季度巡检奖金4700元和年终奖金4300元不能计入二倍工资标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无直接证据表明原告的基础工资4300元当中含有500元的住房补贴,故被告关于原告月工资4300元中应扣除住房补贴500元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原告的季度巡检奖金、年终奖金虽为其正常的劳动所得,但并非原告对应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能获得的相对固定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级别工资等应发工资,故原告主张应将上述两项奖金纳入本案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标准,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定本案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标准为每月43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入职时虽填写了《入职情况表》、《试用期转正申请表》等材料,但该材料并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完整条款,不能视为原、被告双方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未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依法应自用工第二个月起即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向原告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二倍工资源于立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因此自用工第二个月起原告就应当知其权利受到了侵权,而原告于2020年3月10日才申请仲裁,故其主张的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10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在仲裁期间被告已明确抗辩原告的部分请求超过了仲裁时效,因此原告上述部分二倍工资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保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计174天)的部分二倍工资差额24940元(4300元÷30天×174天),未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可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适用该条款规定的支付二倍工资的前提应理解为劳动者有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但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的情形,本案被告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视为原、被告双方自2019年10月1日起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用工满一年后的二倍工资,显然于法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长城电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的二倍工资差额2494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