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通股份有限公司

于海洋、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3民初14361号 原告:于海洋,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告:证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于海洋与被告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于海洋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并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海洋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于海洋撤诉。 审 判 员 宫淑英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