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通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证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32926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洞桥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证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7号1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玉崧,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深圳市讯联智付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证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依法追加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讯联智付网络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配合做好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处置工作,防范发生重大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XX机构案件移送济南运输中级法院的通知》,本案依法应当移送至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 据此,本案符合上述要求集中管辖的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济南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徐 驰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