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03民初2762号
原告:于海洋,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告:证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于海洋诉被告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海洋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于海洋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于海洋负担。
审 判 员 宫淑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晓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