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通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证通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75477号
原告:***,女,198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被告:证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幢。
法定代表人:王关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玉崧,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证通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宗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周 瑜
书 记 员 周 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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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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