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通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证通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39724号
原告:***,男,1973年7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证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幢。
法定代表人:王关荣。
第三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会展路1009号航信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江涛。
原告***诉被告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保林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