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民终25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证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幢。
法定代表人:王关荣,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鸿星,福建纵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三八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塔头路82号。
负责人:曾少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雨馨,女,支行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248号4号楼第7、8、9、27、28、29层,4号楼裙楼第1、2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胜云,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天津融宝支付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盛达街9号701室。
法定代表人:涂安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晓磊,女,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厦门惠福天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穆厝路9号A栋2312室。
法定代表人:赵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证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三八支行、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融宝支付网络有限公司、厦门惠福天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1)闽0102民初3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1)闽0102民初30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林哲森
审 判 员 黄 锋
审 判 员 金光玉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游 佳
书 记 员 吴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