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通股份有限公司

证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厚相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15民初2070号
原告:证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关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琛如,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颖,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厚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LUYONG。
原告证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至本判决主文前简称证通公司)与被告上海厚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至本判决主文前简称厚相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先适用简易程序,后转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月24日因疫情影响中止审理,于2020年7月21日恢复审理,于2020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证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厚相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证通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给案外人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家嘴公司)及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家嘴物业公司)的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6,083,384.34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6,083,384.34元为本金,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以6,083,384.34元为本金,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万元;5.判令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原告及陆家嘴公司、陆家嘴物业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向陆家嘴公司承租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康路XXX号办公室名义楼层第6层和第7层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并对原告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进行约定,陆家嘴物业公司为物业管理单位。
2018年2月,原、被告、陆家嘴公司、陆家嘴物业公司共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二)(转租)》(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有关承租系争房屋的全部权利义务自2018年2月16日起由原、被告共同享有和承担;自2018年4月16日至2021年4月15日,系争房屋月租金价税合计883,590.54元;租金押金原告承担2,650,771.62元、被告承担5,301,543.24元;2018年4月16日至2021年4月15日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全部由被告承担;原、被告就原《房屋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项下的义务向陆家嘴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018年2月,原、被告及上海厚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本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自2018年2月15日(含当日)起,原、被告为租赁合同项下的共同承租人;自原告向被告交付系争房屋之日(含当日)起,被告为实际承租人,原告不为实际承租人。
2019年8月,因被告未按约支付租金、物业服务费等款项,陆家嘴公司按约定单方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与陆家嘴公司、陆家嘴物业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四)(提前终止违约金支付)》,原告向陆家嘴物业公司支付被告欠付款项并支付违约金等。
根据《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向陆家嘴公司承租系争房屋,履行按期支付租金、物业服务费、水费、电费等费用的义务,否则陆家嘴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补充协议》,原告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有关承租系争房屋的全部权利义务由原、被告享有和承担,原、被告就《房屋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项下的义务向陆家嘴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原、被告及厚本金融签订的《协议书》,原告在《房屋租赁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由被告承担,并确认从2018年4月16日后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由被告承担,如果因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原告遭受任何损失,被告应当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责任。
现被告未按期向陆家嘴公司及陆家嘴物业公司支付合同款项明显违反《补充协议》及《协议书》的约定,且导致原告因被告违约行为向陆家嘴公司及陆家嘴物业公司支付巨额款项,遭受巨大经济损失。故原告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厚相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庭审中,原告证通公司对《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协议书》、《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四)(提前终止违约金支付)》、原告对外支付凭证及发票、聘请律师合同及支付凭证、发票、陆家嘴公司及物业公司向原告开具的发票、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的支付凭证、《情况说明》等证据进行举证,并由本院对原告的陈述记录在案,本院对上述证据及原告的陈述分析认证后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1月,原告及陆家嘴公司、陆家嘴物业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向陆家嘴公司承租系争房屋,系争房屋系指该大厦第6层和第7层(名义楼层,实际楼层第5层和第6层),其中,第7层(以下简称租赁物业1)的建筑面积为2,304.13平方米,第6层(以下简称租赁物业2)2,304.13平方米,建筑面积总计4,608.26平方米;交房日为2015年1月16日,系争房屋中第6层的起租日为2015年8月16日、第7层的起租日2015年4月16日;装修期为2015年1月16日至2015年4月15日;第6层的租期自2015年8月16日至2021年4月15日,第7层的租期自2015年4月16日至2021年4月15日;免租期3个月: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2017年2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自起租日起至2018年4月15日,系争房屋的日租金单价为6.2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赁物业1及租赁物业2的月租金均为434,520.52元,每三个月为一期的租金均为1,303,561.56元;自2018年4月16日起至2021年4月15日,系争房屋的日租金单价为6.3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系争房屋的月租金为883,057.82元,每三个月为一期的租金为2,649,173.46元;原告根据本合同支付的租赁物业1的首笔租金为1,520,821.82元,包括租赁物业1的2015年4月16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租金;原告根据本合同支付的租赁物业2的首笔租金为1,520,821.82元,包括租赁物业2的2015年8月16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租金;于本合同签署时,系争房屋的物业管理费单价为每月32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物业管理费租赁物业1及租赁物业2均为73,732.16元;原告根据本合同支付的系争房屋的首笔物业管理费147,464.32元,为2015年1月16日起至2015年2月15日的物业管理费;原告应在预付首笔租金的同时,向指定的陆家嘴公司账户汇付相当于3个月租金标准的租金押金;原告应在预付首笔物业管理费的同时向指定的陆家嘴物业公司账户汇付相当于3个月物业管理费标准的物业管理费押金;于本合同签署时,租赁押金金额为3,091,566.42元,其中包括租金押金2,649,173.46元、物业管理费押金442,392.96元;陆家嘴公司及陆家嘴物业公司有权从租赁押金中扣除依照本合同原告应付而未付的款项及按本合同应付的赔偿金或违约金;原告逾期支付任何应付费用(包括租金、租赁押金)等费用超过14日的,陆家嘴公司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合法提前收回系争房屋或其任何部分,同时原告应向陆家嘴公司支付相当于系争房屋届时(即本合同提前终止当月)6个月租金和物业管理费之和的款项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陆家嘴公司损失的,原告还需赔偿陆家嘴公司的其他损失;原告向陆家嘴公司租用不超过4个固定停车位及不超过22个流动停车位,于本合同签署时车位租金为固定停车位1,800元每月每个,含车位物业管理费150元每月每个,流动车位为600元每月每个,含车位物业管理费150元每月每个;租金每三个月为一期,原告应当在每期首月的10日之前向陆家嘴公司支付当期租金,陆家嘴公司收到上述租金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原告开具相应数额的发票;物业管理费按月支付,原告应当在每月的10日之前向陆家嘴物业公司支付当月的物业管理费,陆家嘴物业公司收到上述物业管理费后应在10日工作日内向原告开具相应数额的发票;原告应在本合同生效后10日内至迟不晚于交房前1日,原告分别向陆家嘴公司、陆家嘴物业公司支付首笔租金及首笔物业管理费;免租期内,原告无需向陆家嘴公司支付租金,但仍需承担系争房屋的物业管理费、公用事业费及其他费用;如本合同由于原告原因提前终止,则在不影响本合同项下陆家嘴公司其他权利的前提下,视为原告自始不享有前述装修期和免租期,原告需向陆家嘴公司补交该等期间的所有租金,原告与陆家嘴公司协商一致另有约定的除外;……。
2018年2月,原、被告、陆家嘴公司、陆家嘴物业公司共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有关承租系争房屋的全部权利义务自2018年2月16日起由原、被告共同享有和承担;自2018年2月16日至2018年4月15日,系争房屋的月租金为828,157.42元,月租金价税合计为869,565.29元(含增值税41,407.87元),每三个月为一期的租金为2,484,472.26元,每期租金价税合计为2,608,695.87元(含增值税124,223.61元),自2018年4月16日至2021年4月15日,系争房屋的月租金为841,514.8元,月租金价税为883,590.54元(含增值税42,075.74元);每期租金为2,524,544.40元,每期租金价税合计2,650,771.62元(含增值税126,227.22元);双方应自行协商因合同主体变更引起的账务结算和房屋交接问题,结算和交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与陆家嘴公司、陆家嘴物业公司无关,不影响本协议及原合同的效力和履行;原、被告就《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的义务向陆家嘴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18年2月,原、被告及厚本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自2018年2月15日(含当日)起,原、被告为租赁合同项下的共同承租人;自原告向被告交付系争房屋之日(含当日)起,被告为实际承租人,原告不为实际承租人;被告未按约定履行租赁合同或本协议项下义务的,由厚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若因被告未按约定履行租赁合同项下义务而使原告遭受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陆家嘴公司或陆家嘴物业公司扣划原告缴付的租赁押金),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或厚本公司在原告履行相应义务后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等额支付原告由此遭受的损失,超过五个工作日被告或厚本公司仍未全额向原告支付的,原告有权以应向原告支付但未支付的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向被告或厚本公司计收租金占用费;……。
2019年8月,因被告未按约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等款项,陆家嘴公司按约定单方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与陆家嘴公司、陆家嘴物业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四)(提前终止违约金支付)》(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四)》),约定:原告与陆家嘴公司、陆家嘴物业公司确认《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19年8月25日终止(解除);原告须于本协议生效后5日内向陆家嘴公司支付拖欠的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25日的剩余租金价税合计712,573.02元;原告须于本协议生效后5日内向陆家嘴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25日的剩余物业管理费价税合计118,994.58元,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的电费15,625元,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的冷却水费18,600元,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的布线费200元,共计153,419.58元;原告还应向陆家嘴物业公司支付计算至系争房屋实际返还之日的电费、冷却水费、布线费等费用;原告与厚相公司之间财务、账务问题与陆家嘴公司、陆家嘴物业公司无涉,原告可自行向厚相公司继续主张该笔费用;原告需向陆家嘴公司支付相当于6个月租金价税合计和6个月物业管理费价税合计之和的违约金6,186,862.92元,陆家嘴公司已于解除日从原告及厚相公司已支付的租赁押金中扣除;原告需向陆家嘴公司补缴原合同项下装修期(2015年1月16日至2015年4月15日)和免租期(2015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款项5,217,391.74元,陆家嘴公司已于解除日从原告及厚相公司已支付的租赁押金中扣除部分金额2,650,771.62元,原告须于本协议生效后5日内向陆家嘴公司支付剩余部分2,566,620.12元,原告与厚相公司之间财务、账务问题与陆家嘴公司、陆家嘴物业公司无涉,原告可自行向厚相公司继续主张该笔费用;在原告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完相应义务的前提下,原告可于本协议生效后6日内按现状将系争房屋交还给陆家嘴公司,原告和陆家嘴公司完成房屋交还手续后,视为原告已按现状将系争房屋交还给陆家嘴公司,房屋交还后原、被告无需按照原合同约定将房屋恢复原状,如原告未按时返还的,则陆家嘴公司有权按本协议及原合同约定收回系争房屋,相关费用由原告承担;原告履行完本协议所有责任和义务后,陆家嘴公司及陆家嘴物业公司即不再追究原、被告于原合同项下因合同提前终止而产生的其他责任;本协议是原合同的修改和补充,本协议与原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涉及的内容和条款仍按原合同执行。
原告于2019年9月25日按照《补充协议(四)》的约定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陆家嘴公司租金合计3,279,193.14元、支付陆家嘴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153,419.58元。陆家嘴公司及陆家嘴物业公司分别向原告开具的相应金额的发票。
原告于2019年12月聘请律师代理本案,约定的一审律师费为3万元,原告已经支付其中的15,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承租系争房屋后经系争房屋的权利人陆家嘴公司同意转租给被告,并达成关于系争房屋租赁的《协议书》。《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效力性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严格按约履行。
关于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6,083,384.34元的诉讼请求。被告未履行《协议书》的约定,致使陆家嘴公司与原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解除,并由原告向陆家嘴公司、陆家嘴物业公司支付被告所欠的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违约金等各项费用共计6,083,384.34元,该部分费用依法应当由作为系争房屋的实际承租人的被告承担。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6,083,384.34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6,083,384.34元为本金,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及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以6,083,384.34元为本金,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的诉讼请求。《协议书》约定:若因被告未按约定履行租赁合同项下义务而使原告遭受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陆家嘴公司或陆家嘴物业公司扣划原告缴付的租赁押金),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或厚本公司在原告履行相应义务后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等额支付原告由此遭受的损失,超过五个工作日被告或厚本公司仍未全额向原告支付的,原告有权以应向原告支付但未支付的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向被告或厚本公司计收资金占用费。因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原告于2019年9月25日支付6,083,384.34元,造成了原告自2019年9月25日至2019年10月8日期间的利息损失,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本金6,083,384.34元自2019年9月25日至2019年10月8日期间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被告还应按约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本金6,083,384.34元的资金占用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余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与其主张的资金占用费重叠,系重复主张,不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3万元的诉讼请求。《协议书》约定,违约方依据本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后,合同相对方还有其他经济损失的,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包括直接发生的损失及可以预见到的其他损失,并包括合同相对方进行诉讼所产生的费用。现原告为诉讼聘请律师需支付律师费3万元,属于合同约定的违约方应当承担的损失,故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支付给陆家嘴公司的房屋押金2,650,771.62元,已经被陆家嘴公司直接用于抵扣陆家嘴公司应收款项后向原告开具了相关发票,上述钱款已经包含在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损失6,083,384.34元之中。
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放弃了其抗辩应诉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厚相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证通股份有限公司损失6,083,384.34元;
二、被告上海厚相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证通股份有限公司利息损失(利息损失的计算方式为:以6,083,384.34元为本金,自2019年9月25日至2019年10月8日期间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三、被告上海厚相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方式为:以6,083,384.34元为本金,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四、被告上海厚相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证通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3万元;
五、驳回原告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57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上海厚相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秦冬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晔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