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明易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3执8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志军,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明易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园盈路7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军。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京仲裁字第0958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执行。2020年5月29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志军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东苑二区XX号楼XX至XX层X的房产。现被执行人债务已清偿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志军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东苑二区XX号楼XX至XX层X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宁 群
审判员 魏志斌
审判员 徐 辉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陈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