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3民初7649号
原告北京明易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85141331T,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园盈路7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住北京市海淀区。
经查,北京明易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顺劳人仲字[2021]第888号裁决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亦不服前述仲裁裁决已向本院提起诉讼;北京明易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立案的案件案号为(2021)京0113民初7649号,***作为原告立案的案件案号为(2021)京0113民初7469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条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13民初7469号案件合并审理。
审 判 员 涂长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思蕊